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宋代官员的俸禄(二)

2015-04-22

     在论述宋代官员俸禄问题时,有两个问题值得研究:一是为什么历史发展到宋代,官员的俸禄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?二是既然大多数官员的所得俸禄低于实际支出,为什么像上面所列举的贫穷官员仍然只是少数?对此,有必要进一步作些探讨。

    对于第一个问题,须从官员的出身及其家庭状况两个方面进行考察。

首先,从官员的出身来看,赵宋政权的建立,在中国历史上最终完成了由门阀政治向官僚政治的转变,表现在选举制度上,科举已成为选拔官员的主要途径,并彻底废除了李唐以来“请托”、“公荐”等一系列荐举制度的残余,实现了“一切以程文为去留”[[26]]的取士原则,这样便使得一大批出身贫寒的士人,有可能通过科举脱颖而出。如北宋政治革新派的先驱王禹偁,《宋史》本传言其“世为农家”,依靠大臣毕士安的栽培才考取进士。仁宗朝号称贤相的李迪、杜衍等,皆出身贫苦,尤其杜衍,是一个遗腹子,“其母改适河阳钱氏”,“乃诣河阳归其母,继父不之容,往来孟、洛间,贫甚,佣书以自资”[[27]]。其年轻时期生活窘迫的境况,可以想见。以“先天下之忧而忧,后天下之乐而乐”为己任的宋代名臣范仲淹,及第前的处境,与杜衍十分相似。著名文学家欧阳修,《宋史》本传说他幼年“家贫,至以荻画地学书”,看来家境也不好。进入南宋,士人攻苦食淡,由科举踏上仕途者,更比北宋为多。有相当一些贫士,他们一面授徒,一面从事举业。如孝宗淳熙二年(1175)中进士的刘德礼,其父遇“为乡先生,授徒十数百人”,去世后,德礼因“母老家贫,复以授徒为生”[[28]]。著名政论家陈亮,早年“贫不能自食”,乡人徐某欲以己子托其教导,“而使食焉”,他始则推辞,“其后计穷,竟出此”[[29]]。光宗绍熙四年(1193),亮终于考取了进士第一人。宁宗嘉定十六年(1223),榜进士第一人蒋重珍,家世代穷苦,“诸父七人,或夭或贫”,重珍幼孤,“年十七,为人授小学,有襦鹑结,忍敝以待束修之入”[[30]]。贫士入仕前,除教书外,也有人从事小本经营[[31]],及力田、受雇乃至以借贷为生计者。这些人出身贫寒,一旦跻身仕途,由于“且无负郭之田园,固乏满堂之金玉”,“凡百经费,只仰俸缗”,经济上就容易出现入不敷出的局面。在宋代,凡是生活贫困的官员,多半是科举出身之人,恐怕决非偶然。

其次,从当时的家庭状况来看,宋代家族制度盛行,祖、父在而别籍异财又为法律所不允,尤其当理学弥漫朝野以后,受其影响,一般士大夫之家,每户数十口乃至上百口的现象相当普遍。这种家庭状况,使得许多官员的负担十分沉重,即使俸禄较为优厚,一按家庭人口平摊,就变得不容乐观。如上面提到的杨亿,他即自谓家有“良贱相从三十余口,衣食所给并出于臣”。石介在《上王状元书》中云:“石氏自高、曾以来,以农名家……有故田三百亩。逢岁大有,囷不满三百石,食常不足。赖先人禄赐,介又幸有秩,姑逃于冻馁之患。先人没,禄赐绝;介服丧,秩亦阙,专以田三百亩,衣食夫五十之口”[[32]]。王安石在入仕初期《上相府书》中自谓:“某少失先人,今大母春秋高,宜就养于家之日久矣,徒以内外数十口,无田园以托一日之命,而取食不腆之禄,以至于今不能也”[[33]]。被称为苏门四学士之一的秦观在《与苏公先生简》中说:“家叔至今虽已改官,尚滞京师未还。老幼夏间多疾病,更遇岁饥,聚族四十口,终日忽忽无聊赖”[[34]]。到了南宋,家族制已发展到顶峰。楼钥《攻媿集》卷一○二《知婺州赵公墓志铭》,言太祖九世孙、孝宗隆兴元年(1163)进士出身的赵师龙,“家素窭,忍贫如铁石……观者若不堪,而公以数十口处之泰然。”而楼钥本人,在登第前,也是“阖门百口”,生活“仅免寒饥”而已[[35]]。上文曾经说过的刘德礼,家中人口也有“数百指”(按:十指为一人),《行状》言其“蔬食终日,皆无愠色”。又《朱文公文集》卷九二《君彦远墓碣铭》,言太宗七世孙赵善应(彦远),“内外诸孙合贵贱且百口,菜羹蔬食,恩意均洽,人无间言”。著名理学家陆九渊《象先生全集》卷二八《陆修职墓表》自称:“吾家素无田,蔬圃不盈十亩,而食指以千数,仰药疗以生”。有关这方面的材料,可谓俯拾即是,说明有宋一代士大夫的家族负担确实不轻。

隋唐以前,门阀士族出身的官员布满朝野,家族制度也远没有两宋那样盛行,他们一旦入朝做官,除俸禄外,还有职田可以作为生活保障,故很少有为经济问题操心的,即使俸禄菲薄,生活也不会陷入窘境。进入宋代,官员再不授与职田,从而失去了最基本的生活保障,那些白屋书生的家境固然不好,就是大臣后裔,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,土地所有权转换的加速而大量走向没落,致使宋人有“盛衰之变,何其速也”[[36]]的感慨。虽然某些人有文化上的优势,容易通过科举找到出路。但入仕以后,对多数官员而言,却因沉重的家庭负担和各项官场应酬与开支,待次时间的延长,对俸禄不足发生了兴叹。尤其在“人用日以汰,物价日以滋”的刺激下,俸禄更成为宋代吏治中的一个突出问题。

关于第二个问题,既然当时大多数官员所得的俸禄往往不敷支出,为何从史籍记载来看,生活真正贫困的官员依然只占少数?笔者以为,这里除了少数人确实坚持高尚节操,安贫乐道,或受虚荣心的驱使,耻言贫困以外,大致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。

一是部分官员出身于官僚、地主等富裕之家,他们广占田宅,多积金银,即使俸禄不足,亦足以维持生计。这些人中,以恩荫得官者居多,这就是为什么他们的俸禄虽较一般科举出身者为少,却甚少有贫困者的原因之一。当然,以科举得官的人中,也有入仕前家境十分富有的,最著名的恐怕要数真宗朝的寇准和绍兴初年的李纲,史言他们的家产皆“过于国帑”。至于上文提到“专以田三百亩,衣食夫五十之口”的石介,也勉强算得上是其中的一位,比他家境好得多的官员当然还有很多。

二是某些官员的家庭人口较少,负担相对较轻。如有“宋初三先生”之称的孙复,入仕前家中只有老母一人,他早年向范仲淹索游上谒时,自言:“老母无以养,若日得百钱,则甘旨足矣”[[37]]。北宋大臣范仲淹、杜衍、欧阳修、包拯等,南宋大臣赵鼎、彭龟年、谢深甫、崔与之等,或是孤儿,或出身寒微,入仕前的家庭人口也一定不会很多。

三是依靠种种不义之财得以摆脱贫困,甚至成为暴富,这当为贫宦不贫的最主要原因。对此,本文将在后面另作论述。   

    如果说,宋代官员的俸禄尚只是多少之差,那么,宋代胥吏的吏禄却是有无的差别,而且极大部分胥吏是没有吏禄的。

    宋代的胥吏分两大类:一类属于三省、枢密院、尚书六部、诸寺监丞、在京仓库等中央机关;一类属于地方州县衙门。中央机关的胥吏,人数较少,北宋后期,三省及枢密院吏额仅1689[[38]],若加上诸寺监丞、在京仓库等胥吏在内,人数亦不足三千人。州县胥吏则名目不一,人数繁多,且职掌与来源各异。从名目来看,可分公人和吏人两种。大体说来,公人以主管官物,课督赋税,逐捕盗贼,供奔走驱使为职责;吏人以承办衙门公事,协助书抄、处理文案为任务。他们之间虽有分工,却又有密切联系,易于互相勾结。

自宋初以来,中央机关的胥吏一般由市井应募而来,有些甚至还是屡试不第的读书人。他们虽有吏禄,但数量不多,以三司下属负责驱磨州郡籍帐之吏为例,每月仅7贯左右[[39]],其他部门的吏禄大略亦类此。因而,他们每遇事,“且思如何可以取钱,又思如何可以欺罔官员,实无心推究人枉直”[[40]],甚至“以货之多寡轻重,为事之枉直”[[41]]。偷盗官物、勒索财货者比比皆是。神宗熙宁三年(1070)八月癸未,宋廷鉴于“诸仓吏卒给军食,欺盗劫取十常三四”的严重状况,颁行“重禄法”(又称“仓法”),一方面给在京仓库主典役人岁增18900缗以养廉,另一方面则从严惩治他们的贪赃不法行为。“由是岁减运粮卒坐法者五百余人,奸盗以故得不纵”[[42]],“重禄法”收到了良好的效果。后来,在王安石的提议下,“内则政府,外则监司,多仿此法。内外岁增吏禄至百余万缗”。[[43]]

州县胥吏的情形就比较复杂,它作为一种职役,其来源前后不尽相同。熙宁变法以前,实行差役法,皆以乡户充,作为征罚,亦偶有以赃吏配诸州充衙前者。变法后,改行募役法,雇人应役,罢乡户而用市户。北宋后期,群臣对差雇利弊争论不休,结果出现了差、雇、投名、子侄继替等多种形式。不过,在自愿充任的胥吏中,豪横不逞之徒和配吏占了很大比重,一些重要职役大都为他们所把持。南宋情况与北宋后期大致相类似。  

宋代的州县官,一般二三年一替,任满后即等待另行选调,他们视官舍为传舍,并不关心地方政事。加之州县事务繁杂,赋役五花八门,法律条文不可胜计,对于那些由科举或恩荫入仕的官员来说,实在不堪其负担。于是有关征粮派课,簿书期会,乃至官司曲直,只得一切惟胥吏是听,甚至一步也离不开他们,从而出现了胥吏犯罪刺配,县官向监司求情,请求暂缓执行,或是将他们“收伉藏匿”[[44]]的怪现象。如遇贪浊之官,他们的剥削诛求、贪赃受赇,更需胥吏作为爪牙和帮凶。于是,州县的权力就多半落入此辈手中,他们或控制纲解首尾、户口版籍,或掌管案牍文书、治安狱情,上可勾结、要挟州县长吏,下可欺压善良百姓。故叶适称当时是“公人世界”,又以为“官无封建而吏有封建”[[45]],此实为对宋代胥吏制度的真实写照。

    那么,宋代州县胥吏在经济上的待遇又是如何呢?核之史籍,神宗朝以前,州县衙门中的胥吏,除州的司法吏人,因事涉刑狱大事,稍有一点廪给外,其他人皆作为职役负担,并无廪给可言。徽宗政和三年(1113),州县狱子虽一度实行过重禄,但到宣和间即罢[[46]]。南宋光宗绍熙元年(1190)七月,始“敕诸路万户县以下,置刑案推吏两名;五千户县以下,置一名”,“每月请给以本州州司理院推司所请,叁分为率,月给贰分”[[47]],从而成为惟一有吏禄的县吏。

论者或曰:北宋熙宁变法后,实行募役法。从南宋孝宗乾道五年(1169)起,又逐步推行按役户多少、职役轻重,出钱买田,再以所收田谷助役户轮流应役的义役。这样,是否有相当一部分胥吏得以用役钱或义役田谷作为吏禄呢?笔者认为,吏禄是国家定期给予胥吏的一种俸禄,它虽比官员的俸禄低得多,但毕竟尚可用以养家糊口;而役钱则来自民间的各项摊派,数量之少,仅是对应役者的一种津贴而已。如熙宁二年(1069),“募三等以上税户代役,随役重轻制禄。开封县户二万二千六百有奇,岁输(免役和助役)钱万二千九百缗。以万二百为禄,赢其二千七百以备凶荒欠阁,他县仿此”[[48]]。此处虽不知道开封县胥吏的确切人数,但对照宁宗嘉定年间台州的胥吏人数,事务繁剧的开封县大概也不会少于数百人[[49]],以每月平均论,则每人所获役钱不过数缗。熙宁四年四月,许州罢衙前管公使库,“以军校主之,月给食钱三千”[[50]]。以往衙前的役钱,恐怕也不会超过这个数字。何况,从考察宋代免役钱和助役钱的使用情况中可知,实际上它大部分落入国库,真正用于役钱支付的绝少,故所谓募役者,大多为“名募而实差”[[51]]。到了南宋绍兴五年,朝廷应臣僚奏请,借口“州县保正副未尝肯请雇钱,并典吏雇钱亦不曾给”,最终停止了役钱的支付,将它作为经制钱,全部上缴国库。对此,马端临深有感叹地说:“按役钱之在官者,以供他用,而雇役之值或给或否,中兴以前已如此矣,但尚未曾明立一说,尽取之耳。今乃谓保正副未尝肯请雇钱,又谓所请雇钱往往不行支给,夫当役者岂有不肯请雇钱之理?而不行支给则州县之过……今乃以此之故,而拘入经制之窠名,所谓舍曰欲之,而必为之辞也”[[52]]。至此,免役法已被破坏殆尽,役钱亦仅成空名。

乾道五年后,继之以来的义役法,由于豪强地主的破坏,存在时间更短,“曾未二十年, 更革几无复遗,而受害者大抵如故”。[[53]]

    总之,无论役钱或义役田谷,对应役者而言多形同虚设,在经济上很少有实际意义。

差役对于宋代应役者的影响,与役之轻重、内容有关,更随役作对象的不同而不同。对众多善良的农户和安份守己的中小地主来说,一旦负担了繁难的差役,轻则赔物赔钱,重则倾家荡产,所以他们视差役为畏途,千方百计地要加以逃避。对于那些豪横、恶霸、奸猾刁民等人而言,提任州县吏职正是他们勾结官府、渔肉百姓、欺凌乡里的好机会,尽管没有廪给,投名应募者仍不乏其人。沈括《梦溪笔谈》卷一二载:“天下吏人,素无常禄,唯以受赇为生,往往致富。”高宗朝末年的官员王之望说:“方今郡县之间,为民之害者,莫大于公人无赖不逞之徒。散出乡村,乘威持势,恐喝良善,小邀酒食,大索货财,秋取稻禾,夏求丝麦,稍不如意,鞭絷随之。民之畏怖,甚于盗贼,而郡守、县令不严禁约戢。又征税场务,私入猥多,皆鲜衣美食,肤体充盈”[[54]]。陆九渊进一步指出:“今风俗弊甚,狱讼繁多,吏奸为朋,民无所归命。曲直不分,以贿为胜负……官人者异乡之人,吏人者本乡之人;官人年满三考,成资者两考,吏人则长子孙于其间;官人视事,则左右前后皆吏人也。故官人为吏所欺,为吏所卖,亦其势使然也。吏人自食而办公事,且乐为之、争为之者,利在焉故也。吏人之无良心、无公心,亦势使之然也”[[55]]。以上几人之言,正道出了两宋吏治败坏的又一个原因。

在封建社会里,宋代的刑政建设颇有建树,仅举其荦荦大者,便有更定《刑统》,重颁《编敕》,除科举出身者行司寇参军之职,立京朝官试法优迁之制,创详覆、奏谳之法等等。此外,还分别在中央和地方设立审刑院、提点刑狱司两个机构,以加强对司法的监督和案件的审理。法律之完备亦可称第一。仅以《宋史·艺文志》刑书类所载,有关法律的著作就有221部,计7955卷,比任何朝代都多。凡此种种,若按常理而论,政治清明似不成大的问题。其实则不然。纵观两宋历史,尽管朝廷对官吏贪污屡申禁令,但收效甚微,赃吏之多,性质之严重,与黑暗混乱的唐后期及五代相比,并无多少差别,致使一些较为正直的士大夫发出“今夫蠹国害民,莫甚赃吏”[[56]]之叹。

    宋代赃吏所以如此之多,一般多归结于封建统治者的执法不严和官吏本身的腐败所致,而很少从他们生活上的实际困难方面去寻找原因,这不能说是全面的和有说服力的。

仓廪实而知礼义,这是中国古代一句有名的格言。有人因为历史上不乏贫贱志不移”的人,更多“饱暖思淫欲”者,而对这句话颇持批判态度。但是,道德、情操作为一种上层建筑,归根结底要受到经济基础的制约。“仓廪实而知礼义”,在一定程度上正是符合唯物主义的一种观点。官吏是行政、执法的主体,如果缺乏最基本的物质基础——合理的俸禄作为保证,就不可能产生守职的官吏,不管采取何种严厉的措施,要长期杜绝他们的贪污活动也是不可能的。诚然,俸禄高的也有贪官,俸禄低的也有廉士。但从总体看来,俸禄高低与贪官多少呈现出明显的反比:宋代宰执大臣中贪赃枉法的行为,相对来说要少得多,州县一级的贪官污吏则多如牛毛,这就决非偶然。

    实际上,宋代一些政治家也了解俸禄低下对吏治所造成的严重危害。如宋仁宗庆历二年(1043)九月,范仲淹在《答手诏条陈十事》中指出:“咸平已后,民庶渐繁,时物遂贵,入仕门多,得官者众,至有得替守选一二年,又授官待阙一二年者。在天下物贵之后,而俸禄不继,士人家鲜不穷窘,男不得婚,女不得嫁,丧不得葬者,比比有之。复于守选、待阙之日,衣食不足,求人贷债,以苟朝夕,到官之后,必来见逼。至有冒法受赃,赊举度日,或不耻贾贩,与民争利。既作负罪之人,不守名节,吏有奸赃而不敢发,民有豪猾而不敢制,奸吏豪民得以侵暴,于是贫弱百姓理不得直,冤不得诉,徭役不均,刑罚不正,比屋受弊,无可奈何”[[57]]。南宋著名政治家、诗人杨万里在给宋孝宗的一个奏疏中亦说:“士之贫者,扶老携幼,千里而就一官,禄既薄矣……其或州县之匮乏者,上官之私怒而不悦者,有终岁而不得一金。且夫假责以往也,而饥寒以居也,狼狈以归也。非大贤君子,谁能忍此?而曰:尔无贪,吾有法!’岂理也哉。”[[58]]以上两人所言,说明在宋代除了所谓“大贤君子”,即极少数被公认为清正廉洁之士者外,不胜其贫的官员,都是通过形形色色的贪赃枉法活动以弥补俸禄的不足。范仲淹认为这些官员的贪污对吏治危害很大,但都是不得已之举。杨万里甚至认为,若不解决官员的基本生活来源,单纯以法律来禁止他们贪污,是不合情理的。这种“贪污有理”的论调,居然出于著名大臣之口,反映了当时士大夫的一种普遍认识。由此可见,宋代贪官所以猖獗,而朝廷对此却软弱无力,不能坚决加以禁绝,俸禄过低确为一个重要原因。   

    综上所述,宋代除了少数高级官员的俸禄确实非常优厚以外,占官员总数绝大部分的低级官员的俸禄不高,往往不足以养廉。至于州县胥吏,则基本上无廪给可言,他们大多依靠“受赇为生”。这一切,都对吏治产生了严重影响。赃吏之害,看上去似乎是“癣疥之疾”,实际上却极大地加剧了阶级矛盾,动摇了封建统治。宋代农民起义次数之多,在历史上是罕见的,究其原因,大都与反对贪官污吏有关,这就是一个明证。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(原载《历史研究》)1994年第3期)

 



[1] 赵翼:《廿二史札记》卷二五《宋制禄之厚》。

[2]《宋史》卷一六八《职官八》;杨亿:《武夷新集》卷一六《次对奏状》。

[3] 洪迈:《容斋三笔》卷四《省钱百陌》。

[4]《续资治通鉴长编》(以下简称《长编》)卷三二。

[5] 参见拙文《关于北宋前期的粮价》,载《中国史研究》1985年第1期。

[6] 孝宗淳熙八年(1181),知南康军朱熹奏称:“右臣……劝谕到本军人户黄澄等出备米一万九千石赈济饥民……大人一斗五升,小儿七升五合,足为半月之粮。”(《朱文公文集》  卷一六《缴纳南康任满合奏禀事件状》之二《帖黄》)此可视为宋时口粮之较低标准。

[7] 参见《宋史》卷一七八《食货上六》。

[8]《长编》卷三四二元丰七年二月辛未条。

[9] 杨亿:《武夷新集》卷一四。

[10]《长编》卷三八六元祐元年八月辛亥条载监察御史上官均奏疏,中谓:“京官自承务郎至朝议大夫凡二千八百余人,选人一万余人。”按朝议大夫以上为正一品至从五品的大官,人数甚少,故本文将全部京朝官合计为三千人,估计出入不大。

[11] 李心传:《建炎以来朝野杂记》甲集卷一二,《天圣至嘉泰四选人数》。

[12]《宋会要辑稿》食货三九之一二。

[13] 参见《宋大诏令集》卷一七八《定百官俸诏》。

[14] 按南宋时,改左右丞相为正一品,见《宋史》卷一六八《职官三》所载。

[15]《宋史》卷三三三《卢士宏传》载:“先是,圭田多虚籍,士宏考校,令随实以输,自部使者而下,皆十损七八,文彦博、包拯以廉能荐。”又,《宋史》卷一七二《职官十二》载:“二广、福建有自来无圭租处。”

[16]《临川集》卷三七《上仁宗皇帝言事书》。

[17]《曾巩集》卷四八《洪渥传》。

[18]《欧阳文忠公集·居士集》卷三四《徂徕石先生墓志铭》。

[19]《欧阳文忠公集·居士集》卷三三《许公墓志铭》。

[20]《曾巩集》卷四二《曾君墓志铭》。

[21]《宋史》卷一七二《职官十二》。

[22] 熊克:《中兴小纪》卷一四。

[23] 洪迈:《容斋四笔》卷七四《小官受俸》。

[24]《宋史》卷四一五《袁韶传》。

[25] 陆游:《渭南文集》卷一三《上虞丞相书》。

[26] 陆游:《老学庵笔记》卷五。

[27] 司马光:《涑水记闻》卷十。

[28] 杨万里:《诚斋集》卷一一九《刘君行状》。

[29]《陈亮集》卷三七《徐妇赵氏墓志铭》。

[30] 魏了翁:《鹤山先生大全集》卷七三《顾夫人墓志铭》。

[31]如《朱文公文集》卷九三《朝散黄公墓志铭》载:“公资刚介,自少即刻苦自厉,家贫,鬻麴于市,而挟书随之。”

[32]《徂徕石先生文集》卷一四。

[33]《临川先生文集》卷七四。

[34] 秦观:《淮海集》卷三

[35] 袁燮:《斋集》卷一一《楼公行状》。

[36]《曾巩集》卷四四《徐君墓志铭》。

[37] 魏泰:《东轩笔录》卷一四。

[38]《建炎以来朝野杂记》甲集卷一二《省部枢密使吏额》。

[39]《文献通考》卷二四《国用考二》。

[40] 王安石语,参见《长编》卷二三三熙宁五年乙巳条。

[41] 参见《长编》卷三七七元祐元年五月丁巳条小注。

[42]《长编》卷二一四。

[43]《宋史》卷一九九《刑法一》。

[44] 参见《名公书判清明集》卷一一《违法害民》、《责县严追》条。

[45]《水心别集》卷一四《吏胥》。

[46]《淳熙三山志》卷一三《版籍》。

[47]《庆元条法事类》卷五二《公吏门·职制敕》。

[48]《宋史》卷一七七《食货上五》。

[49] 据《嘉定赤城志》卷一七《吏役门》载,嘉定间台州15县,共有胥吏1178人,

平均每县有近236人。

[50]《文献通考》卷一二《职役考一》。

[51]《水心别集》卷一三《役法》。

[52]《文献通考》卷一三《职役考二》。

[53]《琴川志》卷六《乡役人》。

[54] 王之望:《汉滨集》卷五《荆门军替回论禁约公人下乡奏议》。

[55]《陆象山文集》卷八《与赵推书》。

[56] 蔡戡:《定斋集》卷一《议治赃吏法状》。

[57]《范文正公集·奏议集》卷上;《长编》卷一四三庆历三年九月丁卯条。

[58]《历代名臣奏议》卷二一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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